檢察人員八小時外行為禁令
一、嚴禁接受案(事)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請、財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
二、嚴禁到夜總會及其他存在營利性陪侍活動的場所參與奢靡、不健康娛樂活動;
三、嚴禁借婚喪嫁娶、子女升學就業等事宜大操大辦;
四、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由本人或親屬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報銷;
五、嚴禁用公款吃喝、送禮、旅游及支付非公務活動費用;
六、嚴禁公車私用、警車他用,違規將公車、警車停放在餐飲、休閑娛樂場所及旅游景區;
七、嚴禁參與賭博、色情性質的活動;
八、嚴禁耍特權、逞霸道及其他與檢察人員身份不符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