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從嚴治檢、弘揚正氣,純潔檢察隊伍,提高執法公信力,樹立檢察機關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廣西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嚴禁利用改變案件定性、涉案金額、作案次數、量刑情節謀取私利。
二、嚴禁利用在偵查、審查案件時有意隱瞞、偽造或者銷毀部分證據謀取私利。
三、嚴禁利用私自截留、泄露案件線索或者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材料謀取私利。
四、嚴禁利用變更強制措施與犯罪嫌疑人一方作交易謀取私利。
五、嚴禁利用為案件當事人打探案情、疏通辦案環節、提供案件信息謀取私利。
六、嚴禁利用檢察建議方式干預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插手企業、個人經濟糾紛謀取私利。
七、嚴禁利用強加觀點操縱檢察委員會或者泄露檢察委員會決定內容謀取私利。
八、嚴禁利用辦理案件的便利以參股、合伙、強迫交易謀取私利。
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內設機構和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過程中觸犯上述規定,經查證屬實,情節輕微的,予以通報批評教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黨紀政紀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