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 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版開設《案說民法典》專欄,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幫助廣大讀者進一步加深對民法典的學習和理解,共同迎接“法典”時代的到來。
每部民法典都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如果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農業社會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是工業社會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國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可謂信息社會民法典的代表。而最能體現我國民法典信息時代特征的,莫過于其中的“電子合同”條款。今天檢察官將結合案例為大家介紹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案例一:李某在某網購平臺的某商家店鋪內下單了100根金條,網絡顯示金條單價為4萬余元。商家在李某下單后立即通過電話等途徑通知李某,告知價格標錯,正常價格應為10萬元,要求其申請退款。李某拒絕了商家要求其申請退款的請求,堅持要求商家按照訂單的內容發貨。商家則稱客戶在平臺上下單后,合同生成,但是貨品未確認出庫,所以合同還未生效。雙方就此發生爭議。5個月后,商家又向法院提出,價格標錯存在重大誤解,請求撤銷買賣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ㄒ唬┊斒氯俗灾阑蛘邞斨莱蜂N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檢察官解析:案例一的爭議焦點之一是電子合同是否成立,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網購平臺中商品詳情頁面符合要約的條件,李某已提交訂單并支付貨款,黃金買賣的電子合同依法成立并即時生效,商家以價格標識錯誤為由主張合同未成立缺乏法律依據。
案例一的爭議焦點之二是商家能否撤銷電子合同。因標識錯誤導致重大誤解,商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商家自告知李某價格標錯時,即已經知道撤銷事由,可商家5個月后才向法院主張撤銷,已過法定時限,撤銷權消滅。綜上,李某與商家訂立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案例二:張某在專賣網店網購智能馬桶2個,付款1萬元。兩日后張某收到貨物并在收貨單上簽名。張某簽收前,該公司強調應在收貨后第一時間進行檢查。簽收后第十天,張某才開箱,發現馬桶破損,遂要求該公司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檢察官解析:案例二的爭議焦點是網購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誰承擔。根據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時由出賣人移轉至買受人。電子合同標的物的風險亦是自交付移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通過快遞物流的方式交付貨物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張某在商家提醒簽收前開箱驗貨的情況下,應及時查驗貨物。張某簽收后,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已從商家轉移至張某。張某在簽收時未及時查驗貨物,在簽收后要求商家賠償貨物毀損的損失,缺乏法律依據。
檢察官小貼士
網購時,消費者應及時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電子證據,避免在發生糾紛后因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
如果通過快遞方式運貨,消費者在簽收快遞前務必注意查驗貨物,對瑕疵貨物及時提出異議或拒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